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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境外电信诈骗,征信逾期能否消除?

发布时间:2023-09-28 16:41:53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份,原告韩某与被告某金融公司通过网络方式签订《循环额度贷款合同》等手续,被告公司于次日5时35000元转至原告名下的银行卡。原告于7月5日13时06分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枫林路派出所报案,称2020年7月4日其接到冒充警官电话称其涉嫌国际洗钱,遂报警人在对方的指导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对方提供的账户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2020年7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向原告作出立案告知书。

原告称上述借贷行为是在其遭受电信诈骗的时间段形成,当时原告没有贷款动机,借贷发生不是其真实意思。被告则称原告在借贷中进行了人脸识别,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且涉案借款35000元已经实际支付至原告的银行账户。该贷款的信用额度是35000元,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在首期还款到期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向原告进行催收,随后,被告将原告逾期还款记录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原告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在该公司借款金额35000元,账户状态为逾期。截至目前,涉案借款35000元原告尚未偿还 

法院判决

 

孟州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金融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后,被告将涉案借款支付至原告银行账户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是从本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在涉案借款发生时间段,原告遭遇电信诈骗的事实也客观存在。原告被诈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在2020年7月15日作出立案告知书,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故虽然原告在贷款平台提交了相关信息,以及进行人脸识别的操作,被告在原告办理借贷手续过程并不存在参与诈骗,也不存在过错行为,但涉案35000元借款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近年来,电信诈骗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由于诈骗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部分缺乏分辨能力的公民受骗上当,即使经过公安等机关严厉打击,许多人因诈骗造成的损失也无法追回,原告被诈骗已导致其经济上受到损失,随之产生的征信问题将会持续不断的困扰原告的生活、学习、工作。本院认为,如原告处于正常情况下向被告借款、消费,被告在原告逾期后依照相关规定将原告逾期还款记录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并无不当之处,但本案存在原告被诈骗的特殊情况,被告在原告被诈骗后将其逾期还款记录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该处理方式并不能客观的反映原告逾期还款的根本原因,还会影响到原告的其他合法权益,故被告应当将原告的逾期征信记录予以消除,因原告的不当行为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可以通过其他救济途径予以解决。故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消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35000元借款的逾期征信记录。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焦作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


凡是自称公检法工作人员,以涉嫌相关违法犯罪为由,要求将资金打入“安全账户”的,都是诈骗!本案虽然判决被告消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逾期征信记录,但是原告仍将面对金融机构向其主张损失。所以请大家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

责任编辑:孟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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